據香港稅務局消息,《2022年稅務(修訂)(指明外地收入征稅)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將于10月28日刊憲,并于11月2日提交立法會。
引入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稅機制
香港的稅制透過《條例草案》將得以優(yōu)化和鞏固,更有力打擊因雙重不征稅而帶來的跨境避稅活動。政府亦就《條例草案》相應地制定了一系列相關措施,以減輕企業(yè)的合規(guī)負擔,紓減可能出現的雙重征稅,提升稅務明確性和維持香港的稅務競爭力。
《條例草案》引入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稅機制。在新機制下,相關的跨國企業(yè)實體如符合下述若干豁免條件,其在香港收取的指明外地被動收入,即利息、股息、處置股份或股權權益的收益(處置收益)和知識產權收入可獲豁免征稅。
《條例草案》維持香港的地域來源征稅原則,而新機制不會對利潤來源地的判斷構成影響。在新機制下,納稅人如在香港有實質經濟業(yè)務,它們仍可就其在香港收取的指明外地被動收入獲豁免征稅。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一直以在國際稅務方面成為負責任和合作的參與者而感到自豪?!稐l例草案》與國際稅務標準一致,即企業(yè)納稅人如要在某個稅務管轄區(qū)享有稅務優(yōu)惠待遇,就必須在該稅務管轄區(qū)有實質經濟業(yè)務?!稐l例草案》亦防止空殼公司透過雙重不征稅以獲取稅務利益。
鑒于香港現時沒有制定足夠實質業(yè)務要求和妥善的反濫用規(guī)則,而不就外地被動收入征稅,歐洲聯盟(歐盟)自2021年10月把香港列入觀察名單,并要求香港作出承諾,在2022年12月31日前修訂外地收入豁免征稅機制,而經修訂的機制須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為免香港被歐盟列入不合作稅務管轄區(qū)的黑名單,香港于2021年10月公開承諾在2022年年底前修訂其稅務法例,以期在2023年一月起實施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稅機制。
《條例草案》是按照歐盟行為守則小組(商業(yè)稅務)(行為守則小組)在2022年6月確認的立法組成部分擬定的。
自2022年6月中旬,政府就立法建議進行廣泛咨詢,對象包括稅務專業(yè)人士、本地和外國商會、業(yè)界和專業(yè)團體,以及金融服務業(yè)代表。
企業(yè)需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稅機制將制定經濟實質要求,以防止空殼公司可能濫用香港的稅務安排,以實現就外地被動收入的雙重不征稅情況。
只有在香港經營某行業(yè)、專業(yè)或業(yè)務的跨國企業(yè)實體才須依循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稅機制。個人及本地公司不受影響。
受惠于現時稅務優(yōu)惠措施的納稅人一般不會納入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稅機制的涵蓋范圍。在機制下,受監(jiān)管財務實體得自其經營受規(guī)管業(yè)務而產生的外地利息、股息和處置收益亦無須課稅。
根據新機制,跨國企業(yè)實體如欲就外地利息、股息和處置收益申請稅務豁免,須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即在香港聘用足夠數目的合資格雇員和招致足夠的營運開支。屬純股權持有公司的跨國企業(yè)實體所須符合的經濟實質要求可獲放寬,只包括持有和管理股權參與,以及遵從香港公司法的存檔規(guī)定。
至于外地知識產權收入,納稅人須遵從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就知識產權所設的稅務優(yōu)惠機制所公布的關聯規(guī)定。根據該規(guī)定,稅務豁免將與歸屬于合資格知識產權資產的合資格研究及開發(fā)(研發(fā))開支密切相關。
稅務優(yōu)化措施
為紓減出現可能的雙重課稅,政府將會推出一系列優(yōu)化和紓減措施∶
1、在經濟實質要求以外,另設持股免稅機制(注),讓收取外地股息和處置收益的納稅人可申請稅務豁免;以及
2、為在香港以外地區(qū)就指明外地收入繳付稅款(包括在沒有與香港簽訂稅收協定的稅務管轄區(qū)已繳付稅款)的納稅人,提供稅收抵免。
此外,為減輕合規(guī)負擔和提高稅務明確性,政府將采取以下四方面的友善營商措施∶
1、采用簡易申報程序,要求納稅人在報稅表上只提供必要和基本的資料及聲明,以證明已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從而減輕合規(guī)負擔;
2、稅務局就納稅人是否符合經濟實質要求作出事先裁定,有效期最長為五年,以提高稅務明確性;
3、《條例草案》刊憲后,稅務局便會把行政指引和示例上載至稅務局的網頁,以協助納稅人確定其稅務負擔,并提高稅務透明度;以及
4、稅務局的專責小組向納稅人提供技術支援和回應查詢,以協助合規(guī)。
5、為協助受影響的納稅人在《條例草案》刊憲后,隨即為新機制的推行作好準備,它們可以就是否符合經濟實質要求申請「局長的意見」,作為《條例草案》刊憲后的過渡措施。
外地收入豁免征稅機制將維持香港的競爭力。特點包括∶
1、只針對四類外地被動收入,外地主動收入不在涵蓋范圍內;
2、只涵蓋跨國企業(yè)實體,本地獨立公司和純本地集團不納入機制涵蓋的范圍;
3、如能滿足經濟實質要求(適用于外地利息、股息和處置收益),或遵從關聯規(guī)定(適用于知識產權收入),外地收入可獲豁免征稅,而無需考慮該收入是否須在外地課稅;
4、讓收取外地股息和處置收益的跨國企業(yè)實體,通過持股免稅機制,獲得額外申請稅務豁免的途徑,從而減輕它們的稅務負擔;以及
5、容許納稅人就外地股息及其相關的基礎利潤已在外地繳付的稅款,采用友善營商的「透視計算法」申請稅收抵免,進一步減低雙重課稅的可能性,從而減低受涵蓋納稅人的稅務負擔。
香港政府會繼續(xù)探討如何進一步增強香港稅制的競爭力,包括研究為源自香港的知識產權收入提供稅務優(yōu)惠機制,以鼓勵更多研發(fā)活動在香港進行,以及為有關處置股份或股權權益的在岸交易制定合適措施,以提高稅務明確性。
注∶持股免稅的條件是納稅人須是香港居民人士(或是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的非香港居民人士),并在緊接累算有關股息或處置收益前至少12個月持有獲投資公司不少于5%的股份或股權權益。